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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以支定收、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费实行预算制。每年在上年度末,协会秘书处根据下一年度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会费收取标准最高数额。上年度会费如有节余也可少收或者不收。
第五条  协会会员须缴纳会费。会费主要用于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宗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本办法中的会员单位称谓均指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年度会费收取标准根据各会员单位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产、寿险市场份额占比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档次标准 划分区间 会费金额(万元)
1 12%≦市场份额占比 5.9
2 7%≦市场份额占比<12% 4.6
3 1%≦市场份额占比<7% 3.6
4 0≦市场份额占比<1% 2.6
 
第七条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从入会时间的次月起至年末按照2100元/月的标准(即第四档次的月化标准)计算缴纳,次年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会费收取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缴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办理入会手续后30日内缴纳会费。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协会指定账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出具会费专用票据。
  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采用批评、警告、业内通报等措施予以督缴。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将停止其享有的会员权利。会员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或缓交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承诺缓交时限。
  协会在会费收取标准外,不再收取其他专项费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行业活动除外)。
十一  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
第十  每年年度终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长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年底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同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一经通过严格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二届九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