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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欺诈之心不可有 侥幸之心不可存
更新时间:2023-04-10 18:24:51
       在对多家保险机构理赔部、稽查部人员调研后发现,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完全虚假的事故原因,意图骗取保险金的案例出其不意、五花八门,案件的发生往往机关算尽、防不胜防,不少保险机构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然而,在对超过20位非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的随机调研中,部分公众理解保险机构的“苦衷”,也有公众推测“保险公司被骗”的原因是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还有公众分析称,保险产品销售环节“门槛太低”为滋生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壤。

诚然,随着社会发展加速,驾车、重疾、雇主责任等案件的发生,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增加了保险意识,但面对投保、理赔等行为的保险法律意识还很淡薄。被调研的人群中甚至有超过半数承认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在投保时可能选择不实话实说,一旦出险,更是极大可能“愿意为倾向自己顺利获赔”而选择“避重就轻”。

对此,公众在提升自身保险意识的同时,也应同步提升法律意识。如今,大数据的使用已越来越普遍,人物关联愈发清晰透明,保险欺诈行为的鉴别和认定变得更加精确,“骗保”行为不仅会造成保险服务资源的浪费,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严重的还会触犯法律,需要负刑事责任。

保险最显著的功能之一就是“共济”,而骗保恰恰破坏了保险这一社会公共资源的根基。因此,欺诈之心不可有,侥幸之心不可存。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识破骗局重要,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执业理念更重要,普法宣传也同样不可或缺。

内容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